原告是一家机械设备租赁企业,在这起案件中处于追讨租金的一方。被告是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以及其总公司。原告向被告分公司承建的小学扩建项目提供挖机租赁服务,双方补签了租赁合同并且实际履行了。经过结算,确认总租金是55.9万元,可被告分公司仅仅支付了15万元,还拖欠着40.9万元租金一直没给。被告分公司给出的理由是项目系案外人挂靠、合同倒签、未实际履行等,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而总公司干脆就没有应诉。原告这边可着急坏了,公司的资金周转都成了问题,员工工资都快发不出来了,老板整天愁眉苦脸的。
陈步青律师是在原告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介入的。原告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找到了陈步青律师。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扎实的工作。他先是仔细梳理并固定了租赁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在阅卷过程中,他发现结算单上明确记录了租赁的时间、设备型号等详细信息,这与租赁合同相互印证,是非常关键的证据。他还明确指出案涉挂靠属于被告内部关系,根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庭审的时候,陈步青律师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他清晰的主张分公司应该承担付款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他的辩护意见核心逻辑就是,原告按照合同提供了租赁服务,被告就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内部的挂靠关系不能成为拒付租金的理由。
陈步青律师执业来,参与办理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对于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很熟悉,也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在这起机械租赁案件中,他的专业能力同样得到了体现。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判令分公司支付租金40.9万元及相应利息,不足部分由总公司补充清偿,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原本担心可能只能追回一部分租金,甚至有可能一分都追不回来,现在能全额追回租金及利息,心里的石头总算落地了。
打官司就是靠证据和专业的法律分析,这起案子能胜诉,靠的就是陈步青律师对证据的梳理和对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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