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中,原告是劳动者,被告涉及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餐饮总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虽在餐饮服务岗位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实际用工主体为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况,责任承担方难以确定。
劳动者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等,但缺失能明确混同用工关系以及加班情况的关键证据。在仲裁阶段,劳动者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
班兆然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了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主体抗辩。同时,固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以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还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可能会以主体不适格等理由进行质证,但班律师通过清晰的证据链回应,指出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厘清混同用工关系确定责任主体,再固定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接着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追索加班工资,最后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主张经济补偿,全面构建证据链以维护劳动者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