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里,受贿犯罪较为复杂,其中一种情况就是多人一起实施受贿行为,也就是共同受贿罪。这种犯罪行为隐蔽性更强,认定起来也更有难度。比如,一些公职人员和其身边的人相互配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这就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罪,但在实际判断时,很多人会疑惑到底从哪些方面去认定。
一、共同受贿罪的主体认定
共同受贿罪的主体需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某国有公司的经理和财务人员合谋,利用经理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财物,他们就符合共同受贿罪的主体要求。不过,如果其中一方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也可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和该国家工作人员商量好,由家属出面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事,家属也会构成共同受贿罪。
二、共同受贿的故意认定
共同受贿要求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受贿的故意。这意味着各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和他人在共同实施受贿犯罪,并且都对受贿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比如,两个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商量好,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谋取项目审批通过,然后共同收取企业给予的好处费,这就表明他们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但如果一方虽然知道另一方在受贿,却没有和其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那就不能认定为共同受贿。就像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告诉了自己的同事,同事只是知晓但未参与商议和收钱等行为,该同事就不构成共同受贿罪。
三、共同受贿的行为认定
共同受贿的行为表现为各行为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既可以是两人一起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起收受财物;也可以是分工协作,有人负责利用职务便利办事,有人负责收受财物。例如,某国家机关的两位工作人员,一位在审批环节为行贿人提供便利,另一位负责和行贿人对接并收取财物,他们的行为就构成了共同受贿的行为。在认定时,要审查各行为人是否都实施了与受贿相关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和配合。
四、共同受贿的数额认定
共同受贿数额的认定是关键。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受贿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也就是说,以共同受贿的总额来认定各共犯人的受贿数额,而不是以个人实际分得的财物数额来认定。比如,三人共同受贿100万,即使其中一人只分得了20万,在法律认定上,他的受贿数额也是100万。不过,在量刑时,会考虑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
共同受贿罪认定清楚后,后续还会面临量刑、追赃等一系列问题。量刑的轻重会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等因素来确定,追赃也涉及到如何处理受贿所得财物。在这些复杂的法律程序中,很容易出现各种疑问和难题,比如对量刑结果不服该怎么办,追赃过程中财物去向不明又该如何处理。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专业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有合法执业资质,可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帮你分析案件走向,指导你如何应对后续的各种法律问题,让你在面对法律难题时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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