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刘女士仅获得少量财产分割,未能追回被藏匿转移的财产,也未得到离婚损害赔偿。依据修改前的《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挥霍”财产的行为并未明确规定,且举证难度较大,刘女士因此陷入不利地位。
在朋友的推荐下,刘女士于2021年委托了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的孟文文律师。孟文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通过调查银行流水、交易记录等方式,精准固定了刘女士丈夫婚内挥霍、藏匿转移财产及过错行为的证据链。同时,孟文文律师关注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新增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情形。《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该规定扩大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范围,明确了“挥霍”行为的法律后果,体现了立法对夫妻财产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对比修改前后的法律,在修改前的规定下,刘女士难以对丈夫的挥霍行为进行有效追责,财产分割也受到限制。而依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孟文文律师为刘女士重新制定了诉讼策略,向法院提出了合理的诉求。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刘女士成功追回被藏匿转移的财产,并获得了离婚损害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进步,为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也彰显了孟文文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关键作用。孟文文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对法律变化的敏锐洞察力,帮助刘女士在这场婚姻财产纷争中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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