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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刘伟律师助力企业驳回近5万元补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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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3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9人 执业8年
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43774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8725059932
代表案例:4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拥有 8 年工伤维权经验,累计办理各类工伤、工亡案件超 500 件,帮伤者拿到3000 万 + 赔偿;庭审实战能力突出,对工伤认定、工亡赔偿等疑难复杂案件有深度、系统的研究。办案过程中,既能站在工伤工友的角度,精准捕捉核心诉求与案件痛点,提供共情式、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也能站在裁判者的视角,精准把握工伤案件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制定最优维权方案,最大化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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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伟律师就职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邓某主张在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与某工程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8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合计49,812.5元。刘伟律师以仲裁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法院认定原告请求超过仲裁时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及适用规则,用人单位可利用时效抗辩维护自身权益。
仲裁时效刘伟律师助力企业驳回近5万元补偿诉求

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时效究竟该如何计算?这一问题直接影响着劳动者能否获得应有的补偿,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刘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其中几起典型案例。

一:仲裁时效抗辩为企业止损

邓某主张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2018年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确认存劳动关系。2025年8月27日,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77.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835元,合计49,812.5元。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邓某不服诉至五华区人民法院。

律师破局策略一

公司方认为,邓某时隔多年才主张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刘伟律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分点论证:

1.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均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应适用一般仲裁时效一年,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

2.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终止,邓某至2025年才主张权利,已远超一年时效。

3.邓某自认2018年3月1日至2025年8月期间从未向公司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最终得出结论,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公司无需支付相关款项。

仲裁结果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邓某负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该日起一年(至2019年2月底),邓某未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丧失胜诉权

二:证据锁定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某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UI设计,月工资约定4000元。工作地点公司办公地,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公司辩称刘某属于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XXX”技术团队成员,与公司不存劳动关系,还曾通知刘某入职登记表及保密协议作废,刘某知情同意。2021年7月15日,刘某被通知次日不用来上班,指纹被删除,被踢出工作群。刘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欠薪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

律师破局策略二

公司以“第三方合作团队”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刘伟律师通过以下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

1.某招聘软件招聘单位为该科技公司。

2.工作地点公司办公地。

3.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接受公司考勤制度管理。

4.公司行政人员安排工作、发布通知。

5.刘某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范围。

刘伟律师指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刘某与公司存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的“借壳用工”抗辩不成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八十二条,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对于加班工资,虽无法证明每周均加班,但通过聊天记录证明2021年6月5日(周六)上班,应支付该日休息日加班工资。

仲裁结果二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公司支付刘某2021年6月1日至7月15日工资60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03.4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67.81元,驳回刘某其他仲裁请求(违法解除赔偿金)。

三:社保放弃声明无效,劳动者获赔

申请人杨某于2019年12月30日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岗位为销售顾问。2020年4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提成。公司未为杨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22年4月28日,杨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休假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公司于次日签收。杨某最后提供劳动至2022年4月26日。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律师破局策略三

公司以杨某曾出具《个人申请》(称自行缴纳社保,放弃公司缴纳)抗辩。刘伟律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论证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劳动者放弃无效,公司未缴社保事实成立。杨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三十八条,应获得经济补偿。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刘伟律师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超过时效。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公司不依法参保造成失业人员无法享受待遇的,应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杨某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

仲裁结果三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公司支付杨某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335.2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9010.33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012元,驳回杨某其他仲裁请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随意利用时效抗辩、否认劳动关系、让员工放弃社保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需准确计算,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放弃声明无效;认定劳动关系需综合多方面证据;未休年休假工资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

这些案例对用人单位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要依法规范用工,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对劳动者而言,要增强维权意识,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刘伟律师这些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充分体现了律师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复杂的劳动法律关系中,专业律师的介入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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