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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泳怡律师:员工工伤索赔遭拒,二审判决竟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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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42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邓泳怡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40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211133978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07653162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邓泳怡律师始终秉持着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执业以来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承办各类诉讼案件,均取得良好的服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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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员工工伤索赔,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却全额支持员工诉求,这结果实在出人意料!今天就来聊聊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邓泳怡律师:员工工伤索赔遭拒,二审判决竟全额支持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劳动关系问题协商无果,曾XX先申请劳动仲裁,后又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

双方诉求及理由

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880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5714元、病假工资4560元、2021年10月5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的诉求。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不服金额共计101184.97元。公司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其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5714元错误;二是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邓泳怡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核查一审案卷材料及上诉状。在护理费争议方面,律师找到曾XX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病案资料,以此证明曾XX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同时,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在二倍工资差额争议方面,律师从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证据入手,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的认定逻辑

关于护理费争议,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XX出院医嘱、病案资料及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关于二倍工资差额争议,法院认为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决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可佐证,且公司未提交与唐XX系承包关系的证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

最终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曾XX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这起案子由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邓泳怡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遇到工伤问题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像病历、工伤认定决定书、工资发放记录等,这些都能在维权时发挥重要作用。用人单位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曾XX在二审中成功保住了一审判决支持的全部核心权益,这背后离不开邓泳怡律师的专业代理。邓泳怡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四年,有着丰富的劳动纠纷处理经验。她拥有广东海洋大学法学本科学历,还完成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课程,构建了深厚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她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链条,专业运用法律规则,高效应对二审庭审,最终推动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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