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两位参与项目合作的人士,他们陷入了一场标的额巨大的项目份额转让合同纠纷。原告方以被告未支付剩余360万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本息共计高达820余万元。被告方在这场纠纷中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他们迫切需要一位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时,郑晓龙律师走进了他们的视野。郑晓龙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就职于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他还身兼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等多个社会职务,并且获得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律师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多项荣誉。
在接手案件后,郑晓龙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第一时间精准识别出本案的核心抗辩点——诉讼时效。结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付款约定以及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依据当时有效的《民X通则》等法律规定,明确原告方索要820余万元转让款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这一精准的判断为案件的成功抗辩奠定了关键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试图通过提交证人证言、主张向案外人主张债权等方式证明诉讼时效中断。针对原告方一审、二审提交的多份证人证言,郑晓龙律师逐一进行严格质证。他指出证人与原告存在借贷、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均为孤证、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对于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录音、分摊方案等证据,他也敏锐地指出证据原始载体无法核实、内容为原告单方书写、相对方身份不明确等瑕疵,成功向法院论证对方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不应被采信。
针对原告方提出的向案外人曾X主张820余万元债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郑晓龙律师结合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向法院阐明无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证明曾X获得被告的授权委托,原告方亦无合理理由相信曾X有权代表被告处理820余万元转让款事宜,故向曾X主张债权的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这一抗辩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郑晓龙律师全程把控诉讼节奏。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再审,他根据不同审理阶段的案件情况和对方的诉讼策略,及时调整应诉思路,从证据质证、法律适用、法律关系认定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专业的抗辩。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原告方又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郑晓龙律师再次指出新证人与原告的利害关系以及证言的瑕疵,二审法院采纳其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原告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郑晓龙律师继续代理应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终,被告方成功避免了820余万元的付款责任,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被告对郑晓龙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他们表示:郑律师在整个案件中表现得非常专业,他精准地抓住了关键问题,为我们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我们非常感谢他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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