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DX,在2023年5月经济紧张之际,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助他人取现能获得取现金额5%的报酬,便同意帮忙。他带着银行卡按照网友要求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取现后将现金全部交给网友,自己获得报酬2500元。侦查机关认为,DX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情况下,仍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流转,协助他人进行取现操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的核心论证
侦查机关认为D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理由是DX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提供协助取现操作。
然而,储博刚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需以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为前提。在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亦未能查证属实。这就如同大厦缺少根基,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
2.主观故意缺失: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只是因经济紧张,轻信网友能获得报酬的说法,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其明知款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3.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理:即便认定犯罪嫌疑人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他是初犯,且在整个过程中只是听从网友安排进行取现,未参与其他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综合以上几点,储博刚律师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D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仲裁/判决结果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查后,检察官采纳了储博刚律师的法律意见。2023年8月,对DX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这意味着DX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其生活和未来的重大影响,驳回了侦查机关认为D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和个人往往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很多人认为只要参与了与资金流转相关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忽视了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以及主观故意等关键要素。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以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为前提,且犯罪嫌疑人需具有主观故意。
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重要启示。对于用人单位,在涉及资金往来等业务时,要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业务合法性,避免陷入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谨慎对待涉及资金流转的事务,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储博刚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仔细阅卷,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找出关键问题;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在庭审策略上,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和调研报告,有力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未来,储博刚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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