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一家五金交电经营部,被告是XXXX公司和XX铁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到2022年1月期间,就工程项目,原告按照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约定和要求提供了货物。2021年XX月XX日,双方核对结算,确认原告供货价值为XXX元,原告也按要求开具了等额发票。但截至当时,项目部只支付了部分款项,还欠XXX元没给。
这个案子一开始就遇到了麻烦。被告以合同约定由“甲方公司所在地”为由,向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依职权移送至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当时很着急,毕竟那么多货款没收回,资金压力很大。他们担心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要回来,万一追不回来,对经营部的影响可不小。
接手这个案子后,莫川川律师做了不少工作。仔细研究了原被告当庭陈述、物资结算单、供货明细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单、银行回单、还款计划、营业执照等证据。卷宗虽然不算特别厚,但每一份证据都得认真看,前前后后看了好几遍。
在研究这些证据的过程中,莫川川律师发现了关键的点。从供货明细清单、结算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能证明,与原告发生交易的购货方是XX铁公司,按道理应该由它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但原告还提供了付款人为“XX铁工程项目经理部一工区”的银行回单,而且《还款计划》里,“XXXX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工区”作为甲方盖章确认了。
莫川川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主要得审查签约人盖章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从而确定合同效力。在这个案子里,“XX铁工程项目经理部一工区”因承建工程欠款在《还款计划》上盖章的行为在其代理权限之内,XXXX公司以其意思表示自愿承担《还款计划》载明的义务。所以,“XX铁工程项目经理部一工区”以还款计划的形式加入到XX铁公司的债务中,原告作为债权人也没明确拒绝。
基于这些分析,莫川川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让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莫川川律师的意见。
法院判决,被告XX铁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XXX元,还要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损失,被告XX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比原告一开始的处境,他们原本担心货款要不回来,现在法院判决明确了两被告的责任,能保障他们收回货款,这结果还是很不错的。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从众多证据中找出了关于债务承担主体的关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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