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没有被告有效签字确认报酬金额的“名X8”散货船佣金支付承诺书》,成了赵治国首次独立办案时的棘手难题。
2013年9月22日,赵治国接手了王X诉益XX(天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接案后,赵治国迅速投入到案件准备中。他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包括船舶买卖协议书》“名X8”散货船佣金支付承诺书》、农业银行业务回单、防城港公司出具的证明等。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名X8”散货船佣金支付承诺书》中李宗财的签字与其他证据中其签字的书写水平不一致,且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签字系李宗财本人签署,这使得该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赵治国在接案第5天,申请法院依职权在庭审中向案外人周贤进行电话调查。通过周贤的陈述,结合原告的其他相关证据,赵治国向法庭证明了原告与周锦华作为居间人促成周贤与被告船舶买卖合同订立的事实。
2014年2月14日,案件开庭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赵治国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在庭审中,赵治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的相关规定,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原告促成了船舶买卖合同的成立,被告作为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虽然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对居间报酬有约定,但依据交易习惯,赵治国请求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合理报酬。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案外人周贤签订船舶买卖合同过程中,原告为被告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且促成船舶买卖合同的成立,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由于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关于居间报酬金额的补充协议,应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居间人的报酬,法院酌定为人民币50000元。
这次案件经历,让赵治国在后续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在面对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时,他会积极寻找其他证据进行佐证,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还原案件事实,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结案后,赵治国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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