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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条款未告知,二审维持543X3元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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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32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6201810052217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5033799998
代表案例:6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流程化服务,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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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实践着重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告知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责任,免责条款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此类复杂案件中,当事人选择合适的律师至关重要,律师能从专业角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李泽宇律师曾代理孙XX与中国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过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中国XX公司需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
保险免责条款未告知,二审维持543X3元赔偿判决

2018年开始在河北保定执业的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现就职于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他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下面通过两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来展现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智慧。

在201X年X月15日1X时许,河北省保定市发生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津保北线白沟镇小高XXXXX箱包厂路段时,撞到了由北向南过公路的孙XX,造成孙XX受伤,车辆受损,而刘XX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XX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孙XX为维护自身权益,找到了李泽宇律师。李泽宇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孙XX,详细了解事故经过和孙XX的诉求,并调取了初步的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等。

在调查过程中,李泽宇律师发现了关键问题。保险公司以刘XX肇事逃逸为由,主张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该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属于免责情形,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然而,李泽宇律师深入调查后发现,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没有做出明确答复,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是本人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李泽宇律师依据此条法律规定,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李泽宇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他在法律意见书中强调,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而不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同时,刘XX虽有逃逸行为,但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后,不溯及以前,肇事逃逸行为并没有使损失扩大,不存在转嫁损失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泽宇律师的意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中国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泽宇律师继续为孙XX代理诉讼。由于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其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忽视。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对于肇事逃逸行为,虽然是违法行为,但在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逃逸行为是否导致损失扩大等因素,而不能一概而论地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最后,这起案件也提醒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起发生在201X年X月24日1X时44分许的交通事故,于XX驾驶冀T冀TXXX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唐涞高速石家庄方向2X1KM+500M处时,与被告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晋B晋BXXXB晋BHAXX牌重型半挂货车追尾,致于XX和乘坐于XX驾驶的冀TX冀TXXX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彭XX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晋BX晋BXXXH晋BHAXX物损失、路产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XX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于XX负事故主要责任,彭XX无责任。于XX的家属找到李泽宇律师和另一位律师共同代理此案。李泽宇律师接手案件后,详细了解了事故情况,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认定书、死者的身份信息医疗费用清单等。

在调查过程中,李泽宇律师发现肇事车辆晋B晋BXXXB晋BHAXX型半挂货车在被告XX保险大同XX投保了交强险和主车100万元、挂车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李泽宇律师认为被告XX应承担本次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的各项损失先由承保晋BXXX晋BXXXX晋BHAXX半挂货车交强险的被告XX保险大同XX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晋BXXX、晋BXXXX晋BHAXX挂货车事故车辆三者险的被告XX保险大同XX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30%,仍有不足的,由侵权责任人XX赔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泽宇律师积极与法院和保险公司沟通,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诉求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李泽宇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XX3X2.5元。

这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在多车相撞导致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划分原则。同时,也提醒了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要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避免在理赔过程中产生纠纷。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而选择专业的律师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司法实践意义总结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实践越来越注重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而不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责任,免责条款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综合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如肇事逃逸行为是否导致损失扩大等因素。此外,在多车相撞导致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要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合理划分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这些裁判趋势有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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