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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丹慧律师在合同纠纷案庭审中厘清履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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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1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丹慧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152223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702873874
代表案例:2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拖欠货款案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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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主张被告贸易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杨丹慧律师代理被告应诉,通过梳理事实和证据,证明真实买受人和履行主体是案外人。法院采纳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求。此关键辩论影响了判决走向,维护了被告权益。
杨丹慧律师在合同纠纷案庭审中厘清履行主体

合同纠纷庭审交锋

质证环节,原告某金属公司起诉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伍先生,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原告称根据与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供货,但对方未付清货款。杨丹慧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仔细查看原告提交的合同、供货单等证据,将证据整齐摆放在桌上,眼神专注地分析着。法官认真倾听双方陈述,不时低头记录。

精准答辩揭示真相

法庭辩论阶段,杨丹慧律师站起身,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指出争议交易发生在购销合同签订数月后,且有证据表明原告明知交易对手是案外人揭先生,原告工作人员沟通中明确区分“揭总”与被告“伍总”,还提及“伍总给他担保”。杨丹慧律师从文件袋中拿出相关沟通记录,递给法官,法官接过记录仔细查看。对方律师则忙着整理资料,试图反驳。

法院判决维护权益

最后陈述阶段,杨丹慧律师再次强调被告并非合同相对方,也未作出担保意思表示。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作出判决。认定被告贸易公司及伍先生并非合同相对方,也未作出担保意思表示,判决驳回原告对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杨丹慧律师听到判决结果,微微点头,而原告方则略显失落。

杨丹慧律师是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东莞理工学院法学学士的学历。执业实操9年,她曾担任多个行政单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在湛江市仲裁庭任职多年。在这场合同纠纷中,她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成功为被告维护了权益。她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欠款纠纷等多个领域,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办案风格严谨细致,注重证据精细化梳理,也擅长运用多种途径解决纠纷,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其他案件胜诉成果

损害赔偿二审中,一审判决被告陈先生承担30%赔偿责任,某废品回收站经营者承担20%赔偿责任。陈先生不服上诉,认为自己是“无偿帮工”且经济困难,责任比例过高。杨丹慧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坚持一审观点,强调陈先生无证违规操作叉车是事故直接原因,过错明显,一审责任划分适当。最终二审法院虽在判决主文和说理上有所调整,但维持了一审赔偿责任比例和金额,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在婚姻家庭案中,宋女士因蔡先生长期沉迷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委托杨丹慧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杨丹慧律师针对蔡先生赌博及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事实举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结合子女随宋女士生活现状提出抚养方案。在蔡先生缺席诉讼的情况下,协助法庭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使宋女士成功离婚并获得女儿抚养权

在门窗定制安装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廉江市某公司为被告某公司定制安装门窗,被告拖欠货款,还反诉原告逾期交付、产品颜色不符索要违约金。杨丹慧律师在一审、二审中代理原告,通过合同、对账单等证据固化欠款事实,准确判断质保金问题。针对反诉,论证因定作人变更规格交货期合理顺延,且对方对账未提异议视为认可履约状况。最终法院支持原告支付货款请求,驳回被告违约金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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