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在经营的店铺内协助摆放赌博机、提供场地及简单资金结算服务,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刚发生时,当事人面临着可能被定罪的困境,其涉案行为虽情节较轻,但法律程序已经启动,局面显得棘手。而且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被动参与状态,对于法律后果感到迷茫和焦虑。
李雯菲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确认当事人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且系受他人安排参与、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接着,李雯菲律师全面阅卷,核算涉案金额、获利数额,明确当事人仅提供场地、协助结算,未参与赌场经营决策、分红,犯罪作用微小、情节显著轻微。在梳理清楚这些情况后,李雯菲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论述当事人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社会危害性极低等情节,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不起诉的辩护请求。同时,李雯菲律师还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扣押物品依法处理,当事人未被判处刑罚,保留无犯罪记录。这一结果让当事人避免了犯罪记录带来的负面影响,能够继续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李雯菲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总是以专业、勤勉的态度处理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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