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仅有三行的委托合同,将李兴隆卷入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22年1月,被告与原告经中介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预约合同》,约定被告将名下房屋以488000元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468000元购房款,被告交付房屋,原告入住并实际占有使用。
接案第1天,李兴隆仔细研究了合同和相关材料。他发现,虽然原告已入住,但2022年11月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附记载明土地存在查封、仅登记房屋面积。随后,原告以“房屋所在土地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法院,提出多项诉求。
准备阶段,李兴隆做了大量工作。接案第3天,他开始查阅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则,精准梳理合同履行事实,明确指出原告解除权已消灭。接案第5天,他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官方文件,证实案涉小区属当地历史遗留问题小区,土地查封不影响房屋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已明确可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同时,他还收集了房屋交付、原告入住、业委会任职、持有产权证等证据,完整证明被告履约、原告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事实。
庭审阶段,李兴隆围绕合同履行、违约认定、费用承担三大焦点层层抗辩。他指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无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原告早已知晓土地查封情况,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案涉小区土地查封不影响房屋过户登记,合同目的能够实现;被告已依约交房,原告已实际行使业主权利,被告无违约行为;中介费系原告与中介的居间费用,与被告无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查明案涉小区为蒙自市历史遗留问题小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明确土地查封状态下可仅登记房屋权利、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且已有同类过户案例。被告已完成房屋交付,原告已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合同目的可实现,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法院全面采纳被告抗辩意见,驳回原告解除合同、退款、承担违约金及中介费等全部诉求,被告全案胜诉。
这次经历对李兴隆后续办案产生了重要影响。之后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他都会更加注重对合同履行事实的梳理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精准运用,也更加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以确保能够为委托人提供更有力的抗辩。结案后,他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每一个案件都要深入研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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