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成立于20XX年XX月XX日,股东先后有王X、刘X、王X,到20XX年被破产清算时,股东变成了20XX年X月XX日入股的张X和20XX年X月XX日入股的肖X。20XX年X月XX日后,法定代表人为非股东、任职经理的李X,股东肖X为执行董事。公司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在20XX年X月XX日变更为600万元,张X和肖X分别认缴306万元和294万元,张X在20XX年XX月XX日提前实缴全部出资,可肖X到公司被破产清算时还有近250万元出资没缴纳,两股东出资期限均届至20XX年XX月XX日。
A公司经营不善打算解散,11名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补偿金等,没拿到钱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胜诉合计金额达50多万元,多的有10万元,最少的不到9000元。但之后执行公司却没有结果。两名劳动者在20XX年-20XX年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股东张X、肖X为被执行人,依据的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当时张X虽然早就转账出资到公司账户了,但工商登记和年度报告上没显示缴纳出资。另外又有两名劳动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
在这个案子里,还涉及破产衍生案件中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主要是破产管理人追究法定代表人没有移交A公司的财产、资料,特别是财务账簿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等义务。可A公司法定代表人非股东非董事,工商登记是经理,就跟很多公司一样,法定代表人就是个摆设,根本没占有和保管公司的这些东西,那他到底有没有保管义务呢?
张远辉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章程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个案子里法定代表人是经理。但很多非股东法定代表人只是名义上的,不执行公司事务。从20XX年公司法关于经理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来看,“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好像是经理的职权范围。而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是公司经营管理较大方向性的事务,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实施细节是经理的职权范围。所以在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没有另外规定或决定的情况下,“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确实应该是经理的职责。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果法定代表人(经理)根本不出现,不配合提供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法院可以处以的罚款责任,不像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单纯违反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只是承担法院给予的罚款、训诫、拘留责任,不需要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另外,20XX年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义务人,有限公司是股东,A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亦非董事,所以他没有组织清算的义务,也就不存在承担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
最终,通过张远辉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细致分析和解读,明确了法定代表人在这个案子中的责任,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和责任认定。原本公司面临破产清算,劳动者执行赔偿无果,股东面临被追加责任,法定代表人责任不明的复杂局面,在张远辉律师的努力下,有了清晰的解决方向。这个案子能理清责任,关键在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