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杨XX,他委托了陕西某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当诉讼代理人;被告是西安市XX区XXXX,法定代表人为苏XX,被告委托了该局工作人员及陕西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做诉讼代理人。原告杨XX不服被告作出的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还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并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则辩称自己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和西安市XX区某供销社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供销社提供土地,原告出资建设超市配送中心。后来原告也实际完成了建设,还经营起了这个配送中心。在2024年5月,西安市XX区某街道办事处在没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把这个配送中心给拆除了。原告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在2024年11月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街道办事处的拆除行为违法。被告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就作出了驳回原告复议申请的决定书。原告不服这个复议决定,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都到庭参与诉讼,还提交了相关证据,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也查明了案件相关事实。
当时,原告杨XX接到被告的复议决定书时,心里特别着急,整夜都睡不着觉。他担心自己投入的资金打了水漂,而且合法权益也没法得到保障。
李超律师介入这起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他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卷宗材料,详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在阅卷过程中,他发现原告与供销社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原告实际经营配送中心的相关凭证是关键证据。他多次会见原告,听原告讲述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中寻找突破口。
李超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代理词》,在代理意见中,他的核心逻辑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申请人需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从全案证据来看,原告与供销社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了案涉配送中心的建设及权益分配事宜,而且案涉建筑物未进行产权登记,结合原告实际经营案涉配送中心的相关凭证及相关案件庭审笔录,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原告与被拆除建筑物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李超律师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XX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他服务XX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还获得过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优秀法律顾问等荣誉。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XX区XXXX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原本担心自己的复议申请会被彻底驳回,损失巨大,而实际结果是撤销了原复议决定,还能让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这对原告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结果。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是李超律师对每一份证据的仔细研究和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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