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原告宋XX、宋某发因不服被告XX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孙XX房屋登记、(含颁证)一事,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次日立案,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梁小龙律师是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13年的律师,自2013年开始在该律所执业,此次作为第三人孙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到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涉及买卖、共有、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且第三人因房屋买卖关系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并扣除了中止期间的审理期限。梁小龙律师此前在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任职,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在处理这种复杂的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的案件时,能够从不同角度去分析问题。在此阶段,他凭借这些基层工作经验,对案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做好准备。
2017年10月19日,原告宋XX提出恢复诉讼申请,并提供了一、二审民事判决。法院审查后认为中止情形消除,裁定本案恢复诉讼并恢复审理期限。2022年6月,梁小龙律师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这使得他在处理案件时,能更好地运用专业知识和规范的流程。在案件恢复审理后,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焦点,灵活运用法律规则与诉讼策略,为第三人孙XX进行有力的辩护。
在本案判决书送达之前,2017年11月27日,法院收到原告宋XX邮寄的撤诉申请书,原告以与第三人孙XX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存在错误,现已申请再审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失,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梁小龙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他在众多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其专业能力也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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