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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律师接劳动争议案,引用多地案例增强抗辩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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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16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丽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1202111321043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538358409
代表案例:6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张丽,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曾为财政局、国有贸易企业、人力资源公司、文化传播公司、基金公司、投融资高净值人士等提供法律服务。 有大量案件办理经验,如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合伙合同、保险合同、租赁合同等等)、婚姻家事案件(离婚纠纷、抚养权、继承纠纷等等)、侵权案件(工伤、交通事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等)、劳动争议案件、刑事案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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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执业的张丽律师,首次独立办理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原告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称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双方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案件难点在于如何增强抗辩理由说服力。张丽律师引用多地法院类似案例裁判观点,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张丽律师接劳动争议案,引用多地案例增强抗辩说服力

一份原告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开启了张丽律师首次独立办案之旅。张X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接案第2天,张丽律师开始收集资料。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还搜索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打了5个电话,向所里资深律师请教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要点。

立案后第3天,张丽律师代被告提交书面意见。在意见中详细阐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强调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并引用之前收集的多地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增强说服力。

庭审当天,张丽律师沉着应对。针对原告的主张,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指出其证据的不足和漏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结案后,张丽律师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引用类似案例裁判观点是增强抗辩理由说服力的有效方法。”之后办理其他民商事案件时,张丽律师都会先收集类似案例,为案件的办理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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