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原告彭X经人介绍,入职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上海某建工公司总承包的江北某某项目工地做木工。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日工资。
同年,彭X在工地作业时,用电锯锯木板不小心锯伤了手,被送到南京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多处受伤,住院10多天,出院后医嘱休息3个月。后来彭X又去安徽某医院复诊,医院四次出具诊疗证明,累计建议休息3个月,期间彭X自己垫付了2万多元医疗费。
2021年9月,南京市某人社局认定彭X所受损伤为工伤,用人单位是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2年,经鉴定彭X致残程度为十级。可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后,彭X和两被告协商工伤待遇,却没有结果。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上海某建工公司也不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彭X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刘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XX区XX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彭X提出了多项诉讼请求,包括确认与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起解除,要求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0万多元,让上海某建工公司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还要求两被告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两被告提出了不少抗辩理由。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否认和彭X存在劳动关系,说双方是劳务关系,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按2021年江苏省建筑业行业标准6万多元/年计算,护理期限只认可住院的10天,还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海某建工公司则辩称自己已经合法分包工程,和彭X没有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不用先行清偿。
刘智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发表了核心代理意见。首先,他指出彭X和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彭X受该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劳动,劳动内容也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再结合工伤认定决定书,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其次,证人证言能证实彭X日工资的约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这个标准核算,结合医嘱休息时间,停工留薪期应该是6个多月。再者,彭X因工伤致残十级,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万多元,护理费要按实际护理需求核定。最后,上海某建工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已经为彭X缴纳了工伤保险,应该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江苏省南京市XX区XX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包括:确认原告彭X与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起解除;判令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7万多元;判令被告上海某建工公司配合原告办理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彭X原本面临着工伤待遇协商无果、赔偿难以落实的糟糕处境,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最终,他的核心工伤待遇诉求得到了充分支持,成功获赔7万多余元,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事宜也有了明确保障。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刘智律师准确抓住了案件的要点,提出了合理的代理意见,让法院全面采纳,从而维护了彭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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