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孙X(女,1950年出生)、孙X2(男,1953年出生)、孙X3(女,1964年出生),被告是孙X4(男,1956年出生)、孙X5(女,1985年出生,孙X4之女)、李X(孙X5之夫)、李X2(孙X5之子),他们因为家庭财产分割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被继承人孙X和孙X是夫妻,生了五个孩子,分别是孙X、孙X2、孙X4、孙X6(已故)、孙X3。孙X在1991年去世,孙X在2017年去世。孙X6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子女,2013年就走了。家里有三处院子,34号院登记在孙X名下,61号院是孙X买的,245号院登记在孙X6名下。
2012年的时候,全家签了《分家协议》,约定34号院归孙X2,61号院归孙X,孙X去世后由孙X、孙X3继承,245号院归孙X4,孙X4负责养孙X,孙X2负责照顾孙X6。
到了2021年,61号院拆迁,孙X5签了安置补偿协议,拿了632万多补偿款和安置房。这时候孙X4跳出来,说根据孙X2012年立的代书遗嘱,61号院该他继承。这可把孙X、孙X2、孙X3急坏了,他们本来觉得按照《分家协议》,这拆迁利益是他们的,现在突然冒出个遗嘱,感觉希望渺茫,一家人愁得不行。
后来,他们委托李同红律师和曹律师代理,把这事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分家协议》有效,61号院的拆迁补偿归孙X、孙X3,34号院归孙X2。
李同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把案件事实仔仔细细梳理了一遍。这案子的关键就是《分家协议》有没有效,还有它和孙X后来立的代书遗嘱冲突了该咋办。
李同红律师先确认《分家协议》的法律效力。李同红律师帮原告整理了2012年签的那份协议,这协议内容很全,把三处院子归属、赡养扶养的事都写得明明白白,还有孙X、孙X6和五个孩子一起签的字。李同红律师就跟法院说,这协议是大家对家庭财产和赡养扶养的真实想法,也没违反法律规定,肯定合法有效。
接着应对被告的代书遗嘱抗辩。被告拿出孙X2012年立的代书遗嘱,说61号院该他继承。李同红律师就指出,这遗嘱里孙X的签字是代书人代签的,被告根本没法证明这是孙X的真实意思。就算这遗嘱形式上没问题,《分家协议》签得早,已经把61号院的归属定好了,而且这是全家一起定的,孙X一个人后来立的遗嘱可不能推翻家庭协议。
然后明确61号院拆迁补偿利益的归属。2021年61号院拆了,孙X5拿了补偿款和安置房。李同红律师结合腾退政策跟法院说,房屋重置成新价是孙X的遗产,该孙X、孙X3继承;除了按安置对象人数发的费用,其他补助、奖励也该归孙X、孙X3。
最后争取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益。李同红律师觉得安置房既考虑了安置人口,又有宅基地置换的部分,从公平角度讲,居住使用权益该归孙X、孙X3。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分家协议》有效;位于苑号楼单元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益归孙X、孙X3;34号院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3间归孙X2;孙X5要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给孙X、孙X3624万多;补充协议里剩下的76.95平方米选房权益归孙X5、李X、李X2。
这案子能赢,关键就在于抓住了《分家协议》的合法性和约束力,让法院认可了它的效力优先于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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