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始于被告人屈某某、缑某某饮酒后乘坐被害人杜XX驾驶的出租车,因呕吐产生洗车费纠纷,进而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厮打,导致被害人受伤。此后,被害人多次住院治疗,次年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经鉴定,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甘肃省天水地区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梁小龙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在众多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接受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梁小龙律师凭借其曾在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任职积累的基层工作经验,能够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和相关细节。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时,他充分运用在基层治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认知,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梳理,为后续的庭审辩论做好准备。
庭审过程中,梁小龙律师重点提出代理意见。他指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系法律适用错误,结合鉴定意见、病历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论证二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2022年6月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的梁小龙律师,以严谨的逻辑和扎实的法律知识,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争议,有力推进庭审进程。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梁小龙律师细致梳理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主张。他依据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区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结合相关赔偿标准和证据,精准核算金额,剔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主张。同时,重点论证二被告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梁小龙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纠正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偏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屈某某挑起事端、作用较大,缑某某作用相对较轻,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责任,可减轻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审核认定原告人合理经济损失共计201158.62元,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二被告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60927元,原告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和高度的责任担当,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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