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8月底至9月期间,王XX等八名被告人在甘肃省天水市XX区XXX镇YYYXXX村XX沟的矿洞实施盗窃爆炸物行为。该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还违反了国家关于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一旦爆炸物流入社会,可能引发不可预估的危险,给当地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在这种危急情况下,天水地区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梁小龙律师介入此案,梁小龙律师已执业13年。
梁小龙律师在基层治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在案件侦查阶段,凭借这些经验,他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细节。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XX伙同王XX等六被告人实施第一起盗窃爆炸物的情况,梁小龙律师深入分析证据,提出指控该起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出无罪认定。他指出陶XX主观上没有与他人实施盗窃爆炸物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盗窃爆炸物的行为,且在该起盗窃事实中没有为其他被告人提供帮助,也没有实施藏匿爆炸物的行为。
2022年6月,梁小龙律师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这使他在法律专业领域有了更广阔的视野和更深入的理解。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他进一步研究案件,针对指控的第二起盗窃爆炸物犯罪,为被告人陶XX提出了多项量刑情节。他认为陶XX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陶XX系从犯;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陶XX认罪态度较好。
在庭审阶段,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他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与公诉人展开激烈辩论。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作案当天陶XX主观上对实施盗窃矿石和爆炸物是明知的,且各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均参与了盗窃矿洞内的爆炸物,只是分工不同,此情节有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亦有查获的被盗爆炸物佐证,故不采纳梁小龙律师关于陶XX第一起盗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理由。同时,因陶XX投案后不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其自首不能成立。不过,法院采纳了梁小龙律师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各被告人作出判决。被告人王XX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陶XX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陶XX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等。梁小龙律师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16件,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与客户口碑,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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