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唐XX与成都住XX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陷入僵局,该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郭寿瑶律师接手此案时,面临着公司“空壳”化、试图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债务的困境。
郭寿瑶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本科,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6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300余件,在应收账款及执行案件上经验丰富。凭借这些专业背景和实务经验,她没有局限于起诉合同相对方,而是深入调查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股权变动情况。
调查中,郭寿瑶发现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合同履行及债务产生期间,原股东黄XX将股权全部转让给邱XX,且双方均未实际缴纳出资,出资时间约定为2035年。这一关键证据成为案件的转折点。
在诉讼过程中,郭寿瑶敏锐地意识到仅起诉空壳公司无法执行回款,于是代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黄XX、邱XX为本案共同被告。这一诉讼策略调整,打破了包租公司通过“换壳”逃避债务的企图。
庭审中,郭寿瑶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被告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发生混同。她指出,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黄XX和邱XX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且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要求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郭寿瑶详细梳理了原告垫付的租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水电燃气费等各项损失,并针对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主张了逾期利息(违约金),还主动将计算标准调整得合理合规(按年利率4.16%计算),以获得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郭寿瑶的代理意见,确认《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成都住XX公司构成违约。认定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黄XX与邱XX在持股期间均未实缴出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判决股东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责任,黄XX与邱XX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成都住XX公司支付原告租金9500元,支付物业费、水费、垃圾清运费共计1723.17元,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4.16%计算),被告黄XX、邱XX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除了这起债务执行案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郭寿瑶同样展现出专业能力。原告周X与被告陈XX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等。郭寿瑶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X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郭寿瑶担任多家中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帮助企业合规经营管理等事务。她以“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用商业+专业,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为执业理念,通过一个个成功案例,展现了在婚姻、债务执行、公司事务等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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