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抚州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A】的矛盾闹上了法庭。事情发生在当地,此案件类型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A】是当地的一家企业,在一审中,法院以【上诉人A】为【被上诉人A】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上诉人A】承担相关劳动责任。【上诉人A】对此判决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未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于是委托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的魏建明律师提起上诉,其诉求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魏建明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610201610831515,现担任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还是江西省律师协会残疾人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等。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接受委托后,魏建明律师深入研究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明确实际用工、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针对一审法院仅以缴纳社保推定劳动关系的错误,他制定了否定实际用工、区分款项性质、说明社保缴纳原因的针对性上诉策略。为了全面收集证据,魏建明律师多次走访相关部门,收集了【被上诉人A】自主经营企业的相关证明、考勤记录,以此证明其未参与上诉人单位劳动;同时收集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文件,证明款项的政策性属性;还对社保缴纳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说明。他逐一反驳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清晰证明双方无实际用工关系、款项非劳动报酬、社保缴纳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核心观点。
在庭审中,魏建明律师精准援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核心法律文件,明确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法定要件,指出一审法院忽视实际用工核心要件、仅以形式要件推定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错误。同时针对被上诉人的抗辩,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强调被上诉人应就提供劳动、受上诉人管理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未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A】自20XX年起未实际为【上诉人A】提供劳动,不受【上诉人A】的劳动管理,【上诉人A】发放的款项系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政策性基本生活保障费,并非劳动报酬,社保缴纳系历史遗留问题与工作疏忽所致,不能反推劳动关系持续存在。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A】的全部上诉请求。
客户对魏建明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认为他专业精准,成功为企业免除了不必要的劳动责任,挽回了因一审错误判决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魏建明律师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卓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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