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王XX(化名),他是某海洋产业集团的股票投资者。某海洋产业集团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虚减成本,还在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年终盘点及核销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X月XX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XX发现自己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了该公司股票,并且在揭露日后持有或卖出,产生了实际投资损失。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那天,王XX整夜睡不着,他知道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心急如焚。他算了算,自己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合计有6135.17元。于是,王X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团队迅速行动起来。他们开始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原告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等关键证据。光是上市公司的公告,就看了几十页,从中寻找对原告有利的信息。团队重点围绕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损失计算方法展开论证。他们还参考了同类平行案件(如余XX案)的生效裁判观点,确定本案应适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
在阅卷的时候,徐晓律师发现了一份公告中的关键矛盾,这个矛盾对确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有重要作用。在一次会见中,王XX情绪激动地说:“我就是相信了他们的公告才买的股票,现在亏成这样,他们必须负责。”这句话让徐晓律师更加坚定了为他争取赔偿的决心。
到了庭审阶段,被告提出了“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自然灾害影响”等抗辩理由。徐晓律师团队冷静应对,主张被告未能充分证明原告损失完全由外部因素造成,而且平行案件已经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被告依法应当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的认定结论,确认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X月XX日,揭露日为2018年X月XX日,基准日为2018年X月XX日,基准价为4.46元/股。经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20424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合计损失20450.55元。考虑到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30%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6135.17元。判决被告某海洋产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王XX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回来,没想到最后能获得赔偿。这场官司能赢,靠的是徐晓律师团队对每一个证据的仔细梳理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徐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用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中小投资者撑起了一把保护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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