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在2022年1月至9月间,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X作为其中一名被告人,其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郭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从2009年开始执业的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郭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的具体业务、他在公司的职位、参与的数额、业务宣传方式、承诺回报等内容。通过这次会见,陈晓伟律师判断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他对案件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并再次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
到了法院审判阶段,陈晓伟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在原有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前提下再从轻一些。郭X和家属听从了建议,在法院审判结束前退赔了15万元。陈晓伟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类似的案件也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等职务,通过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郝XX投案之前,他已经咨询过陈晓伟律师。陈晓伟律师根据郝XX的描述,判断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因为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建议,在陈晓伟律师的陪同下,去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且很多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陈晓伟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方面从轻一些。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陈晓伟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表示认可。
陈晓伟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在赞皇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某县某村村民时某某、冯XX夫妇以某县能源公司建设光伏发电工程占用其经营的冯XX之弟冯X2承包地及毁坏树木、苗木等为借口,在冯X2已与XX公司就占地面积等达成一致并全额收到租地款的情况下,多次以关闭发电机、阻挠铺设电缆、阻拦施工铲车等方式阻挠施工,并扬言拆除已安装光伏设备,迫使XX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冯XX指定的其女时某2账户汇款12万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时某某,了解案件情况。他认为本起案件是村民为了维权而涉嫌犯罪,在阅卷后,整体了解案件情况,并和时某某确定了具体的辩护意见。陈晓伟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予认可,认为本案的实施过程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被告人时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时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然而,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会议推介、好友推荐、网络宣传及现场推广观摩等方式,对外虚假宣传某鑫公司具有专业操盘手,可以提供外汇交易技术服务,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溢某、标某、S某等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行XX,了解案件情况。他最为关注的是行XX所做的事情是否有实际经营的业务,因为如果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是完全不同的。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陈晓伟律师认为对行XX不利,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受他人领导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亦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行XX从轻、减轻处罚。但法院最终认定行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律师价值:陈晓伟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他通过及时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等方式,从散落的材料中梳理出案件的关键信息,为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时机把握上,如在郝XX案中,建议其及时投案自首,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判断案件性质,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虽然部分案件未完全达到预期,但也尽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案件中,法院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主从犯的区分、从轻处罚情节的考量等方面有明确的标准。对于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等情节,法院会综合考虑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法院会依据证据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使是维权行为,如果超出合理范围,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结尾: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且数额巨大的情况,陈晓伟律师通过及时会见当事人、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他能够把握时机,如建议当事人投案自首,同时注重证据的梳理和辩护意见的提出,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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