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律师2013年正式执业,法学研究生学历,现担任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执业以来,独立承办各类疑难复杂民商事及刑事案件百余起,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案件,还运营专业法律自媒体“雪律谈案”公众号。
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XX公司向XX公司采购手机,双方签订了23份采购合同,约定款到发货,XX公司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货款1743万余元。XX公司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分三批申报出口退税,合计退税金额约200.53万元。
然而,税务机关函调显示,XX公司上游供应商交易存在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符、货名货量与单据不符等异常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异常复函,税务部门向XX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补缴前两笔已退税款,第三笔不予退税。XX公司自行补缴税款后,产生了合计约200.53万元的税款损失,还主张为处理事宜支出差旅费15194元。
于是,XX公司起诉要求XX公司赔偿税款损失及利息、差旅费及利息,同时要求徐X、马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让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张雪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后,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围绕三个核心要点构建了完整的抗辩体系。首先,XX公司已按约交货、开票,合同中并未约定货物用于出口及退税保障义务;其次,退税异常是由上游企业导致的,XX公司并无税务违法记录,不存在过错;最后,XX公司收到税务通知后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放弃了救济途径,损失是其自身造成的。
此外,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责任问题,张雪律师协助徐X、马X梳理财务与交易证据,证明他们任职期间做到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多轮调查取证,查明案涉发票异常源于XX公司上游供应商,XX公司与XX公司的直接交易真实、单据一致,XX公司无过错。而且合同未约定出口退税相关义务,XX公司不负有保证退税成功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同时,XX公司未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直接补缴税款,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徐X、马X已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满足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张雪律师凭借精准的争议焦点定位、有效的证据组织和扎实的法律适用,成功为委托人避免了超200万元的潜在经济损失,实现了全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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