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嘉兴XX县,2017年4月8日,俞先生经房产中介介绍,与顾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90万元购买位于XX县XX街道大众·湖滨XX的房屋。俞先生依约支付了20万元定金,为支付后续购房款,其岳父还贱卖了自己的房子。然而,顾先生却欲单方面解除合同,俞先生多次沟通无果后,无奈将顾先生及其妻子金女士、儿子小顾先生诉至法院。
胡多兵律师是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尤其在债权债务领域的合同买卖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此次受俞先生委托后,胡律师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仔细查阅合同条款,分析双方权利义务。他多次前往法院阅卷,对案件证据进行深入研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在庭审过程中,胡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针对被告提出的合同未成立等观点进行有力反驳。他依据合同X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系三人共同共有,转让需全体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现仅有顾先生一人签字,金女士未签字,小顾先生事后明确反对,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对于俞先生主张的中介费,因俞先生并非权利人且未支付该款项,法院未予支持。
虽然最终俞先生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但胡多兵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他及时与俞先生沟通案件进展,让俞先生随时了解案件动态。俞先生对胡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他表示:胡律师专业又负责,在整个案件中给了我很多专业的建议和帮助,让我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胡多兵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即使面对复杂的法律情况,也始终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