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揭阳地区,原告杨XX与被告陈XX本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若干万元。双方虽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欠款金额与利息,但被告在还款一部分后便不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无果。这种情况使得原告的资金无法收回,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生活。此时,揭阳地区薛怡雯律师于2020年开始在广东竞德(揭阳)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了原告的委托,介入此案。
在案件初始阶段,薛怡雯律师凭借其曾在上市公司从事法务工作的经验,深知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她指导原告收集与借款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身份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借款协议等。在她的专业指导下,原告顺利收集到了充足的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她曾连续5年担任广东省林业局某下属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团队律师,在处理合同和财务相关事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能够精准地判断哪些证据对案件有重要作用。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被告陈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薛怡雯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诉讼经验,在庭上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展示所收集的证据,阐明原告的诉求。她曾参与广州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法律服务项目,这使她在法律逻辑和庭审应对上更加专业,能够准确地向法庭阐述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被告的欠款事实。
在法庭辩论环节,薛怡雯律师针对被告未还款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对于利息部分,她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利息计算方式,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某%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她运用自己在民商事诉讼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利益。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有转账凭证及《借款协议》为证,合法有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尚欠本金若干万元,并支持了原告关于利息的合理诉求。因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不满足协议中关于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前提条件,法院对律师费、保全费等诉求不予支持。薛怡雯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还曾受邀参与普宁市委依法治市办联合市普法办、市司法局举办“普法大讲堂”活动,作为主讲人授课,在当地法律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是揭阳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法为尺,以专为刃”为执业理念,深受当事人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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