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法律案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频繁出现,考验着律师的专业能力。黄明律师,这位兼具深厚财务功底与精湛法律技艺的复合型律师,以其独特的“财税+法律”双重视角,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展现出卓越的能力。
黄明律师在步入法律行业之前,已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近十年,并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这一经历使他不仅熟悉会计准则与财务报表,更深入了解企业运营管理、内部控制与商业决策的核心逻辑。为进一步提升专业能力,他先后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构建了国内法律服务市场中稀缺的“三师合一”知识体系。这种跨界融合的背景,让他在处理与商业、财富紧密相关的复杂法律事务时独具优势。
在公司法务领域,黄明律师主导或参与的股权架构设计、并购重组、合规风控及重大合同谈判,都因他对财务细节的精准把控而更具战略价值。在争议解决方面,无论是股东纠纷、合同债务还是税务争议,他都能从庞杂的账目和交易结构中抽丝剥茧,制定直击要害的诉讼或应诉策略。
下面通过黄明律师承办的一起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来具体了解他的专业能力。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年8月31日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负责其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在签订后支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于“通气点火前”付清。但合同履行中,被告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以被告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陆续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代理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庭审中,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并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黄明律师等围绕以下策略展开工作:首先,夯实债权基础,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为核心诉求奠定坚实事实基础。其次,辨析违约金条款效力,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并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但并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主张被告的长期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向法庭充分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最后,平衡诉讼目标与裁判可接受度,在坚持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预见到法院可能基于《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条款文义及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进行酌情调整,所以将诉讼策略核心放在确保工程款本金的全额支持上,并将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并部分支持了关于违约金的诉求。判决被告向当事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明确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主要条款(如付款方式)的,应视为对原合同相关部分的整体变更。若变更后的协议未重新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视为“没有约定”,进而由法院依法参照相关司法解释酌定标准(如同期LPR)。二是债权人对核心债权(工程款本金)的主张,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然会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三是体现了黄明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理性预判与策略应对以及保障企业现金流与合法权益的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具有重要的普遍价值。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合同交易频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情况也日益增多。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能够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同时,也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促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更加谨慎,明确各项条款,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律师而言,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像黄明律师一样,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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