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晚,本应是校园里宁静的课间时光,却被一场意外打破。在校学生栗X和闫X在课间去厕所时,因为吸烟问题起了争执,进而相互推搡。闫X用力稍大,导致栗X后退时踩空,掉进了旱厕受伤。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栗X及其家人陷入了痛苦和愤怒之中。栗X的家人认为,这场伤害不仅是闫X的过错,学校和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他们毅然决然地将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损失。
学校方面,面对这起诉讼,压力巨大。一旦败诉,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还可能会给学校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学校领导心急如焚,四处寻找能够为学校辩护的专业律师。在这个关键时刻,这个案子交到了河南安阳马朝丽律师手中。马朝丽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十年时间,她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在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她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等多个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和工伤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马朝丽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工作。她深知,要想为学校免除赔偿责任,就必须证明学校已经全面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她首先查阅了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教育记录,发现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这说明学校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尽到了教育的义务。
然而,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确实很难预见。但马律师并没有就此放松,她进一步调查学校在学生受伤后的处理情况。她发现,学校在获知栗X受伤后,及时组织了调解,尽到了事后协助义务。同时,对于旱厕的设计,马律师也进行了深入了解,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而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
在法庭上,马朝丽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学校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详细阐述了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措施。她引用《民法典》第1200条,强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而本案中学校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朝丽律师的观点,认定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栗X自负40%责任,闫X承担60%责任,由其监护人赔偿,扣除已垫付费用后,闫X监护人仍需赔偿10,976.65元。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
马朝丽律师表示,她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她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全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平正义。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学校免除了不合理的赔偿负担,也体现了法律对学校合理管理边界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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