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物资采购链条复杂。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向市场供应猪肉,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其下单,XX公司完成供货,收货人签字确认,累计供货122,808元。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发票,吉贡XX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71,340.5元未付,并否认买卖关系,辩称孙X和张X非公司员工,只是代付款。
根据黄俊华律师在债权债务领域的办案经验,处理此类案件需精准把握法律规则。《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在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发送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且吉贡XX未提出异议并支付部分货款,这些都表明XX公司有理由相信孙X和张X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特征。
常见风险是交易中对方可能以员工非本公司人员为由逃避责任,错误做法是企业未及时收集和保存关键证据。比如有的企业在交易时未留存聊天记录、发票等,导致维权困难。
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建议当事人注意,在交易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如聊天记录、发票、付款凭证等。同时,要了解交易相对方的资质和相关信息,判断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若遇到类似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在复杂的交易环境中,买卖关系的认定不能仅看合同形式,发票、付款行为等都是重要依据。当对方试图逃避责任时,“表见代理”是有力的法律武器。企业要增强证据意识,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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