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XX小镇”项目建设,被告作为拆迁人,第三人作为实施拆迁单位,要对原告位于XX区XX街道东山XX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20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了《XX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了拆迁补偿款、差价款支付,以及原告搬离房屋、交付产权证等事项。过渡期限从20XX年X月X日原告搬迁交付拆除起,到20XX年X月X日止。原告自行过渡,被告预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到20XX年X月X日。若超过预付期限交房,被告要继续支付过渡补助费,不能按时提供安置房,需按XX价【20XX】1XX号文标准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
协议签了后,原告履行了支付安置房房价款与拆迁补偿、补助费差价195475元,交付房屋产权证原件,搬离房屋等义务。被告通过他人支付了截止20XX年XX月X日的安置补助费。可之后,被告既没交付安置房,也没再支付安置补偿费。原告多次询问、沟通,相关人员却再三搪塞。2018年4月初面谈也没结果,X月X日,原告通过律师发《律师函》催讨,被告法定代表人签收了,但还是没达成共识。截止20XX年X月X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自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的安置补助费856309.75元。原告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这处境可太糟心了。
被告辩称,诉争协议书证据不足以证明生效,房产所有权人吴XX有七个子女,没证据表明协议得到所有子女认可,原告无权主张权利;协议书部分内容无效,款项涉嫌欺诈;原告诉求的安置房大部分超过诉讼时效;房产未实际交付,原告无权主张安置过渡补助费。
王伟栋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发现虽然诉争拆迁房产权登记人是已故的吴XX,但实际使用人是原告林XX、林XX,而且林XX、林XX等其他继承人出具了《知情同意书》,确认并同意签订的《XX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这说明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同时,原告有被告公司及第三人工作人员出具的《收条》《房屋交接验收单》,能证明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房屋安置差价和交付拆迁房的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未在20XX年X月X日交房,虽支付了20XX年X月X日-20XX年XX月X日的过渡费15569.27元,但之后的安置补助费没再支付。按照XX价【20XX】1XX号文标准,被告应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
在诉讼时效方面,虽然原告直至2018年4月x日才发《律师函》主张权利,同年x月xx日起诉,部分诉求可能超过诉讼时效,但律师也尽力为原告争取合理权益。在第三人责任方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只是实际拆迁单位,并非合同权利义务人,所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门市XXXX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X、林XX支付安置补助费(暂计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373662.36元及利息(从20XX年X月XX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XX年X月X日起至向原告提供安置房之日止,按每月10379.51元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本原告面临着巨大经济损失,被告耍赖不履行义务,现在能拿到安置补助费和利息,还能持续获得逾期安置补助费,处境有了很大改善。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准确把握了协议的有效性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事实和法律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