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一家原本是曾都区XX二组居民,2002年11月购买了桥头村村民沈XX的瓦房并搬入居住,2006年将户籍迁入桥头村。2018年,该村十一组的河滩地被征用,获得了相应补偿款。然而,桥头村委会在决定分配方案时,未将周XX一家列入领取征地补偿费范围,这让周XX一家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在陷入困境之时,周XX一家找到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黎芳。黎芳律师执业7年,拥有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深耕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14大领域,能精准处理各类常见及复杂纠纷,还获得了婚姻家庭咨询师专业能力证书。面对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黎芳律师迅速展开行动。
在证据收集方面,黎芳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她仔细研究案件相关资料,深入调查周XX一家在桥头村的居住、生产、生活情况。为了证明周XX一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她收集了桥头村二轮延包确权确地分户统计表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周XX一家户口迁入桥头村,并取得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具备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的资格。同时,她还对桥头村委会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指出其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策略上,黎芳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周XX一家户籍登记在桥头村委会十一组,且与家庭成员依赖桥头村的土地生产、生活,已与桥头村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她还针对桥头村十一组以周XX一家不是2000年土地承包户为由不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指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周XX一家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周XX一家有权参与2018年曾都区淅河镇桥头村民委员会十一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驳回了桥头村委会的上诉请求。这一结果让周XX一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黎芳律师始终秉持着“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共情为客户守住权益底线,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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