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分别是A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和B公司及其股东肖X、李X,争议焦点在于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A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能证明B公司的欠款事实。但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清晰证明B公司无清偿能力以及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完整证据链。
单楷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他全面调取工商登记信息,明确了B公司股东肖X、李X的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期限;获取执行查控反馈,了解到B公司名下仅登记有一辆机动车且法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拿到终本裁定,证明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B公司的财产。通过这些行动,律师清晰证明了B公司无清偿能力、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核心事实。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单楷律师依据这些证据,结合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主张B公司已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然而,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尚有财产仅暂时无法处置,不符合“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追加法定条件,最终裁定驳回A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全部异议请求。
虽然执行异议被驳回,但单楷律师立即为委托人制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后续方案。
单楷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一是精准锁定维权路径,第一时间确定关键的法律方向;二是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通过调取多方面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三是明确后续维权方案,即使当前程序受阻,也能及时制定下一步策略,持续推进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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