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强、厚德、重法”,这是唐蓝青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一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唐蓝青律师充分展现了这一理念的价值。中国XX公司因房屋质量问题代位求偿,认为涉案房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房屋质量不合格。唐蓝青在面对复杂的证据和法律关系时,自强地深入研究案件细节,通过仔细分析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调查报告,发现该报告并非专业评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权威性,不能确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厚德地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房屋因自然灾害受损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为被上诉人成功辩护,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自强、厚德、重法”,再次体现在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龙胜各族自治县XX公司等上诉称被上诉人范X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唐蓝青律师自强地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厚德地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重法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析案件中双方未约定工程款给付期限的情况,指出本案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被上诉人起诉时开始计算。最终,法院采纳了唐蓝青律师的观点,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唐蓝青律师以实际行动践行“自强、厚德、重法”。他自强地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厚德地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位当事人,重法地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他用自己的专业和坚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法律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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