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武进区牛塘一食品经营部与员工因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问题产生劳动争议。员工申请仲裁,要求经营部支付工资6692元、加班费2206元、经济补偿4000元。该案件由杨权法律师代理经营部一方。杨权法从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工伤等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
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组织调解。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9月19日解除,经营部于2026年3月24日前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员工调解款8000元,包含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全部费用,逾期未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另一起案件中,一名劳动者于2017年9月8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在职期间,劳动者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劳动者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劳动者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劳动者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
2025年1月7日,劳动者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四项诉求。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劳动者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劳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劳动者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杨权法律师代理劳动者一方。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劳动者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劳动者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劳动者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劳动者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公司称未收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劳动者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公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劳动者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两起案件中,杨权法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第一起案件中,他凭借丰富的劳动纠纷办案经验,在调解过程中为经营部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调解方案,避免了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可能的损失。在第二起案件中,他准确把握案件关键,抓住公司待岗理由矛盾这一要点,为劳动者成功争取到经济补偿金。同时,他也依据法律规定,清晰地分析各项诉求的合理性,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纠纷案件,法院和仲裁委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注重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停工待岗,会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待岗的正当理由,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往往会得到支持。而对于加班工资的诉求,会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实际加班证据进行判断。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一般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
回到最初的困惑,劳动者遭遇停工待岗等劳动纠纷时,是有机会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杨权法律师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展现出丰富的经验、精准的策略把握和专业的法律分析能力,能为当事人在劳动纠纷中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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