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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律师: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案,最终当事人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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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85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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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借出去50万,法院只判对方还20万。剩下的30万,居然因为微信上一句话没了。而在这起案件中,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当事人却最终无罪不起诉,这样的结果实在让人意想不到。
李鉴春律师:涉案200万合同诈骗案,最终当事人无罪不起诉

案件基本事实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从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公司租赁了一批脚手架设备。然而,张某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用来归还他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于约定的工程。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该公司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该公司)认为,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设备,却将设备用于其他地方,且撤离时不做任何说明,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张某)则觉得自己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只是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非非法占有,这只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不构成犯罪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这些工作,细致梳理出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关键证据就是这些工程合同和设备流转记录,它们清晰地显示出张某虽然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都有合理的去向,要么用于其他工程施工,要么用于偿还债务。而且张某一直有实际的工程经营活动,并没有隐匿、挥霍设备或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的诈骗行为。

法院的认定逻辑

首先,关于非法占有故意。张某一直从事工程经营,设备都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没有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不符合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其次,从案件性质来看,这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所以,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最终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子由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出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并做好记录。对于设备租赁等情况,要做好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管,避免出现类似本案中设备被挪作他用的情况。同时,如果遇到纠纷,要先判断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不要轻易将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指控。

结尾

在这起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的合同诈骗案中,张某最终被无罪不起诉,这样的结果令人惊喜。这不仅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有着丰富的刑侦预审经验。执业十六年来,他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多年的实践积累,让他在这起案件中精准地把握了刑民边界,通过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等工作,为张某争取到了无罪不起诉的结果。他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成功阻却刑事追诉,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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