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号为(202x)云0112执60xx号的案件里,XX公司与B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生效后,B公司却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XX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可执行过程中状况频出。法院全面查控发现,B公司名下仅登记有一辆机动车,且已被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再未查询到B公司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只能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B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此时,XX公司委托了单楷律师。处理民商事纠纷经验丰富的单楷律师,深知债权人权利维护的紧迫性。他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迅速代XX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他请求追加B公司股东肖X、李X为本案被执行人,让二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所负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要求本案执行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单律师依据2023年修订《公司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指出B公司已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肖X、李X作为B公司登记股东,分别持股99%、1%,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631.12万元、56.88万元,认缴出资期限至2050年12月31日,但二股东均未实缴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然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尚有财产仅暂时无法处置,不符合“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追加法定条件,最终裁定驳回XX公司全部异议请求,并告知XX公司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面对异议被驳回的结果,单楷律师并未气馁。他始终秉持“专业立身、诚信为本、勤勉尽责、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第一时间为XX公司制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后续方案。他清楚,执行异议程序被驳回后,债权人仍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进一步主张权利,仍有实现债权的法律路径。单楷律师的专业与负责,让XX公司看到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希望,也再次证明了在复杂的民商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精准研判和全程维权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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