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7日,中建XX与XXXX签订了《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吴XX后来与梁XX签订了《分包协议》,参与到该工程中。梁X分别于2007年10月26日、2007年10月29日、2007年11月2日和2008年10月23日签收了合计349771.57元的工程款。
此后,梁XX以吴XX为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吴XX应支付给梁XX一定工程款。过程中,吴XX主张梁X是梁XX的受托人,梁X收取的349771.57元工程款的行为系代表梁XX,但因未能提供相关依据,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吴XX不服,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梁X、梁XX、梁XX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349771.57元工程款。此时,邓德锴律师作为梁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了这场纷争。
邓德锴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相关的证据和法律条文。他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案件的辩护做了充分的准备。
梁X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拟证明自己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349771.57元是其应得的工程款。邓德锴律师依据这些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为梁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在二审中,梁X又提交了《会议纪要》《承诺书》《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新增的临时消防水泵工程,且原合同并不包含该工程。邓德锴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合理的运用和阐述。
法院最终认为,吴XX提起本案诉讼旨在否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再96号民事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及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吴XX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了吴XX的起诉。
事后,人们回忆起这场纠纷,对邓德锴律师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印象深刻。他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复杂的案件中抽丝剥茧,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这场关于349771.57元工程款的纷争,也在邓德锴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有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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