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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执行僵局:律师深挖股权漏洞追加原股东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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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102人看过
导读:原告王某与两被执行人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陷入僵局。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通过调取工商档案,发现原股东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行为。一审被驳回后,依据相关法律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最终法院采纳意见,高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担责。
民间借贷执行僵局:律师深挖股权漏洞追加原股东担责

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领域,常常会遭遇看似无解的困境。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达成调解后,却因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如陷入泥沼,毫无进展。此时,何菲娅律师临危受命,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经验和独特的视角,开启了破局之路。

何菲娅律师执业已逾六年,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律所的合伙人。她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还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这样丰富的履历,造就了她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

接手案件后,何菲娅律师并未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深知,要打破僵局,必须另辟蹊径。于是,她开始对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进行细致的调取与分析。这一过程就像在错综复杂的迷宫中寻找那唯一的出口。经过抽丝剥茧,她发现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还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而刘某竟是高某的原配偶,这其中明显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然而,案件的推进并非一帆风顺。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换做一般人,或许就会选择放弃,但何菲娅律师没有。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一主张,是基于她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精准把握。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在法庭上,她系统地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为王某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何菲娅律师在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卓越能力。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在看似绝境的案件中找到了突破口,为当事人捍卫了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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