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根据二审新证据,深圳XX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济南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深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XX公司支付垫付款180200元;驳回济南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份判决为深圳XX公司明确了合作范围,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这份文书背后,是鹿静律师的专业付出。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在建设工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案时,鹿静律师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合作范围的界定以及垫付款的认定。济南XX公司主张合作范围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并要求深圳XX公司支付垫付款和工程利润。鹿静律师依据《合同X》第六十条,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并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
在证据收集方面,鹿静律师面临诸多难点。济南XX公司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和结算账目表复印件等证据,试图证明其参与了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并垫付了工资。鹿静律师通过向中XX公司调查了解,获取了对账单等证据,证明深圳XX公司收到的工程款情况,同时向徐州XX有限公司原鉴定人员了解鉴定依据的材料,确定鉴定时不包括示范单位项目材料。这些证据为明确合作范围提供了有力支持。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合作范围和垫付款的问题上。济南XX公司认为合作范围应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且垫付工资款为20万元。鹿静律师则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进行反驳。她指出,《合作协议》中约定济南XX公司负责室外机电和园林绿化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不包括室外机电和园林绿化,济南XX公司未能举证其对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投入了资金或者实施了技术管理工作。对于垫付款,鹿静律师通过核查相关收条,证明济南XX公司实际垫付款金额为180200元。
在扭转局面的环节,鹿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准确引用法律条文,结合证据进行有力辩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采纳了鹿静律师的观点,改判深圳XX公司仅需支付合理的垫付款,驳回了济南XX公司不合理的诉求,为深圳XX公司挽回了7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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