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被告人邹X为牟取非法利益,帮上线转移资金,负责找提供银行卡人员、接送取现等。同年3月中旬,代X、杨X经介绍与邹X相识,明知资金违法仍提供银行卡用于诈骗资金结算。20XX年X月XX日,两名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入代X、杨X账户,邹X接送二人取现后交予上线,杨X获利2700元,代X获利9300元。杨X主动投案,邹X、代X到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三人,并给出量刑建议。
接手本案的律师赵力辉。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邹X,全面了解情况,逐页翻看在案证据。经分析,怀疑邹X虽被抓获归案,但主动投案情节应认定为自首,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该情节在侦查阶段已体现。为证实这一怀疑,律师仔细研究侦查阶段笔录,将邹X到案后的陈述与相关证据进行对比。
庭审中,律师围绕自首认定、初犯偶犯、悔罪表现等核心辩护点,结合全案证据,向法庭阐述从轻、减轻处罚依据。然而,法院最终未认定邹X自首情节,但综合其坦白、认罪态度等因素量刑。
赵力辉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已承办逾160件案件,他认为紧扣案件构成要件,从证据角度找瑕疵点至关重要。接下来,他打算构建一套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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