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中,委托人甲、乙、丙、丁、戊是被告,原告是己、庚、辛。
这起纠纷源于某地664号院腾退安置补偿利益的分割。原告主张自己作为被安置人,应分得拆迁款项共计XXX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具体来说,甲系壬与前妻之子,壬XX为再婚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己。己与庚婚后育有一女辛,甲与乙婚后育有两女丙、丁。壬于20XX年X月X日去世,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案涉院落分别于2006年、2017年签订拆迁及腾退安置相关协议,原告与被告均为安置人口。此前双方曾就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甲已支付原告68万元,后因款项往来产生争议,原告便提起了诉讼。
当接到起诉书时,甲等人,不知道这场官司会走向何方,整夜都睡不着觉。
在这个关键时刻,彭艳军律师接受了委托。他第一时间就开始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像拆迁协议、付款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文件都被他一一查看。
针对原告提出的分割诉求,彭艳军律师重点核实双方是否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他通过甲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证实甲已向原告支付68万元分割款。同时,他还厘清后续63万元为原告买房借款,并非拆迁利益分配款项,而且甲已偿还20万元借款,原告在质证中也确认了该款项性质为借款。
对于案涉房屋建设情况,彭艳军律师收集了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佐证甲对院落内部分房屋进行翻建及新建的事实,这为甲应酌情多分地上物补偿提供了依据。另外,结合案件中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彭艳军律师梳理了相关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监护人变更过程,确保诉讼主体适格及相关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庭审中,彭艳军律师围绕“双方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这一核心观点,清晰地呈现出证据链,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不合理诉求。同时,他还强调甲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主张甲应依法享有相应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甲等人已足额支付己等三人应得拆迁款,双方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已实际履行。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宜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己、庚、辛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原本甲等人担心会损失一大笔拆迁款,最坏的结果就是要再支付给原告一大笔钱,但实际结果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赢,靠的是彭艳军律师对每一份证据的仔细梳理和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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