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王X于2018年5月8日入职XX公司,从事铣床工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4月29日。2023年6月27日,公司因设备搬迁通知放假调班,王X在2830日到公司车间并在工作群发送工作日志照片,要求通电保障工作。公司认为王X拒不服从安排、阻挠搬迁、造谣生事,于7月1日依据《就业规则》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王X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且存在未及时续签合同、2022年4月疫情期间克扣工资等问题,遂委托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的魏艳梅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仅支持部分诉求,王X不服提起诉讼。
根据魏艳梅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办案经验,此类案件存在诸多难点。公司主张王X存在违纪行为,需证明其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就业规则》是否对王X具有约束力,需核实是否公示并组织学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即是否事先通知工会;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要确定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疫情期间工资差额也需合理主张。
面对这些难点,魏艳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和现场视频,证明王X无违纪行为;指出公司《就业规则》未公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强调公司单方解雇未通知工会,程序违法;依据《劳动合同X实施条例》第六条,确定未续签合同二倍工资的起算和截止时间;主张疫情期间工资应按正常标准支付。
最终,法院认定王X不存在违纪行为,《就业规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公司解除合同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王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61.39元、2022年4月工资差额4,468.75元、2023年5月29日至6月8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68.71元,共计9.6万余元。
这起案件提醒劳动者,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企业则应规范用工管理,确保规章制度合法合规,解除劳动合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总之,劳动法律是保障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双方都应遵守法律规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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