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是李X诉刘X婚约财产纠纷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李X是原告,刘X是被告。
原告李X是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刘X是某财务公司职员。两人在20XX年通过网络相识,20XX年X月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开始筹备结婚。被告以婚后孩子教育为由,要求购买学区房。2009年8月,他们把原告名下望京房屋出售,用卖房所得支付首付,按揭贷款买了北京市朝阳区XX某号房屋。因为被告说能使用公积金贷款,所以房子以被告名义购买,贷款由原告偿还。2009年11月,原告还为被告买了价值10万元的结婚戒指。可到了2011年6月新房交付后,被告开始疏远原告,2012年明确表示不会和原告结婚。于是,原告把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婚戒,还要求确认房子归自己所有。
被告刘X则称,双方没订立婚约,原告没拜见过自己父母,也没求婚、商议结婚。房子是自己买的,原告主动支付的部分款项是赠与,不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而且原告没参与还贷款,也没收到婚戒,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求。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原告李X的家属在决定起诉时就找到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当时李X特别焦虑,觉得自己在这段感情里付出了很多,房子和戒指都没了着落,不知道该怎么办。
李同红律师介入后,做了不少工作。他仔细研究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还申请了证人李X朴、唐XX出庭作证。光是整理这些证据,就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突出关键策略点
李同红律师围绕几个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首先,他主张双方存在婚约关系,说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积极筹备结婚,原告拜见过被告父母,被告也以子女教育为由要求买房,说明双方已就结婚达成合意。其次,他认为购房出资是婚约彩礼,通过提交的证据证明首付款中155万元是原告用公司支票支付的,贷款也是原告通过证人账户偿还的,这大额出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不是单纯的赠与。最后,他主张婚戒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该返还。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到现在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的案件办了800余件,尤其是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占比约80%。在处理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纠纷这类案件上,有丰富的经验。
写采纳情况
在庭审中,虽然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李同红律师关于双方存在婚约关系、购房出资是彩礼、婚戒应返还等代理意见,但李同红律师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组织证人出庭等方式,为当事人构建了完整的诉讼主张。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结婚合意,也不能证明垫付购房首付款和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所以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婚约关系。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原告也没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为被告买了婚戒,这一主张也不被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最初李X希望拿回婚戒和房子,可最终都没实现。不过,李同红律师在对方否认婚约关系、否认彩礼性质的不利局面下,通过一系列行动为当事人努力争取,充分展现了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证据组织与法律关系辨析的专业能力。这个案子没成功,关键在于证据不足,要是证据更充分,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