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先生的案件中,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3月30日,唐先生以朋友朱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中江县某家庭农场,采用无中生有上报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了中江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家庭农场培育项目补助金10万元人民币。然而,李坤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诸多疑点。他不断与侦查机关和检察院沟通,指出案件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最终,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先生不起诉。李坤律师通过深入研究证据,严谨分析案情,成功为唐先生洗脱了罪名。
唐先生的案件刚有圆满结果,娄先生的案子又摆在了李坤律师面前。娄先生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5年9月2日经天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检察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2025年3月,娄先生所在的四川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全某公司签订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合同,娄先生在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时,为使监测仪器对排放的二氧化硫显示正常,干扰自动检测设施,导致监测到的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致使天全某公司违法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直到2025年7月16日,被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李坤律师接手此案后,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发现娄先生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娄先生进行辩护,指出娄先生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先生不起诉。李坤律师善于捕捉案件中的关键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李坤律师翻到办案笔记下一页,上面记着余先生和李先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2020年年底,余先生、李先生和曾先生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差价,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案发后,李先生、余先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先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三人在侦查期间都退缴了违法所得。在法庭上,李坤律师作为李先生的辩护人,指出李先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先生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先生此次初犯,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
从唐先生的诈骗罪案件、娄先生的污染环境罪案件,到余先生和李先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李坤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辩护。在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等领域,他总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刑事或合同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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