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发生在成都市,是一起多人团伙盗窃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案发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与另外两名同案人员事前共谋,在成都市XX区某路边,共同盗走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自行车,后将车辆骑行至金牛区其他地点销赃。经专业机构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达到盗窃罪刑事追诉标准,当事人因涉嫌团伙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先后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后,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以当事人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
曹頔繁律师在辩护工作开始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案件事实、参与程度、团伙分工及当事人成长背景,明确其在团伙中处于被动参与地位,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误入团伙作案,并非主动组织、策划犯罪。面对团伙盗窃案件的办案逻辑与证据标准,曹頔繁细致梳理全案卷宗材料,逐一核对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及各方供述,精准区分当事人与其他同案人员的作用大小,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情节。同时,积极协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沟通赔偿事宜,最终促成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团伙盗窃的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结合案件事实、团伙作案中当事人地位及法律规定,曹頔繁向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提交针对性辩护意见,重点阐明当事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规定;已赔偿谅解,社会危害性降至最低;且在团伙中参与程度较低、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法律与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无需判处刑罚。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充分采纳曹頔繁的辩护观点,最终认定当事人行为已触犯刑法,但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多项从宽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这一结果让当事人守住了无犯罪记录底线,帮助其摆脱案件影响,顺利回归校园与正常生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相较于常规的盗窃案件处理结果,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最大程度减少了案件对其未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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