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后,却陷入了执行困境,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在案件陷入僵局时,何菲娅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
有着逾六年执业时间,且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的何菲娅律师,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充分发挥自己精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的能力,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凭着在处理众多复杂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她很快确认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而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中,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了申请。但何菲娅律师没有轻易放弃,她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一主张体现了她对法律条文和复杂案件的精准把握,就像她在处理近百件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关键细节。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曾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经历过无数庭审,这让她在庭上能够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她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何菲娅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为王某挽回了损失,也展现了何菲娅律师在处理复杂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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