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里,货款纠纷是常见又棘手的问题。成都有一家建材经营企业,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这家企业和合作方就建材采购签了多份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企业按约定为对方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湿拌砂浆等建材。企业尽心尽力完成了供货义务,核算下来总供货金额达到了数十万级别。可合作方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下数万级别的货款一直拖着不给。
双方就货款抵扣方式、结算及开票义务等问题谈不拢,合作方以未办理最终结算、企业未全额开票为由,说付款条件没成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这可把企业愁坏了,货款收不回来,资金流转就成了大问题,企业的正常运营都可能受影响。
就在企业一筹莫展的时候,他们找到了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的杨国鹏律师。杨国鹏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从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法律实务经验。他秉持结果导向的执业理念,融合法律+商业双重视角,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杨国鹏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他先是精准梳理案件核心证据链,把供货凭证、结算单据、付款记录等有效整合起来。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涉及到的材料繁多,需要耐心和细心。他前后花了不少时间,将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举证体系,充分证明了企业的诉讼主张,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在法律抗辩方面,针对合作方以未结算、未全额开票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杨国鹏律师结合《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从合同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分、结算依据的认定等角度进行专业抗辩。他明确指出开票义务并非付款的前置阻却条件,这个抗辩意见有理有据。
在法庭上,杨国鹏律师提交了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供货汇总表、材料收料凭证、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材料收料凭证可作为月结算依据,结合付款记录足以认定未付金额,企业的起诉可视为要求总结算的行为,开票义务不得阻却付款这一买卖合同主要义务,合作方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企业的诉讼请求,判令合作方限期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企业原本担心货款要不回来,影响正常运营,现在成功追回了2千余万元拖欠货款,资金流转问题得到了解决。
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杨国鹏律师精准梳理证据和专业的法律抗辩。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企业解决了大难题,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